(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大爷与王大娘老两口,育有一独子小张。儿子小张与小芳系自由恋爱,两人于1993年结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在结婚八年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考虑到孩子与老人的感受,再加上小芳没有房子,因此小张与小芳一直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在张大爷和王大娘的心里依旧是幸福的一家三口。直到2003年,小张因意外去世,张大爷和王大娘才知道儿子与儿媳早已离婚的真相。
在二老获知儿子儿媳早已离婚后,张大爷和王大娘对儿媳多年来的照顾多了一丝的感激。可令老两口没想到的是,儿子去世之后,曾经的儿媳小芳并没有主张分财产离开这个家,而是默默地尽心尽力照顾着两位老人和尚未成年的儿子。近两年,儿子已经长大成人,眼看着也要成家立业,两位老人对小芳的感情早已升成父母与女儿的情分,老人不仅希望能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这个前儿媳,更希望小芳能找到她的归属。两位老人为了将遗产留给小芳,特意联系到“帮传承”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第一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中,由于小芳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律师表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可见,小芳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律师表示,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小芳虽因离婚失去了“儿媳”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律师认为,其多年来为照顾被继承人王大娘、张大爷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了主要扶助,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其适当的遗产。
律师提示,本案中除了有小芳的遗产份额之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其与小芳生育的儿子小康有权代位继承。小康属代位继承,其继承的是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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